刑事案例

颜某某、王某、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时间:2021-01-04 13:37:13 来源: 佑平刑事 阅读:1686

(2020)沪0113刑初7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某,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张小雨,上海蓼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刘雨晴,上海蓼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肖杰,上海蓼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王某、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4月21日晚上,被告人颜某某因其侄媳即被害人吴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等事宜怀恨在心,纠集被告人王某、刘某,事先准备工具。后,三名被告人至本市宝山区罗泾镇潘桥村南樊宅公共停车场内,由颜某某在旁望风,王某持“一字批”工具扎轮胎,刘某使用油漆在车身上喷涂“奸夫淫妇通奸车”等字样,故意毁损吴某某及其朋友宋某某停放的牌号为苏E1XXXX的荣威牌轿车、牌号为皖A7XXXX的北京牌轿车各一辆,经鉴定,物损价值共计人民币8,150元。
  被告人颜某某、王某2020年5月19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被告人刘某2020年5月21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颜某某、王某、刘某到案后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1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某某、王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宣告缓刑,被告人刘某拘役五个月,可宣告缓刑。
  被告人颜某某、王某、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王某、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颜某某、王某、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项群军 
书 记 员 陆 丹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0571-81705220
微信扫一扫关注